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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003729112XK00701 | 基本编码: | 实施编码: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事项类别: | 承诺件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
申报对象: | 企业,事业单位 | 法定时限: | 受理后3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受理后7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说明: | 不含专家评审组审核时间 | |||||||||||||
实施部门: | 三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
主办处室: | 审批科 | 联系电话: | 0598-7500101 | 监督和投诉电话: | 0598-8885887(市行政服务中心)、8234567(市效能办) | |||||||||
年审批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权责清单: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
特殊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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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通办范围说明: | 无 | |||||||||||||
企业办事主题分类: | 资质认证 | |||||||||||||
备注: | 无 |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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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 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交通指引 |
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三明市梅列区江滨北路11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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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只提供网上办理,不提供窗口申请 |
网上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到窗口最多次数 (含领取结果) |
账户要求 | 承诺到窗口最多次数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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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网上申请和预审,纸质材料收件受理(收到纸质材料后才能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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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星】网上申请、预审和受理,纸质核验办结(只需领取结果文件时,提交纸质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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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星】提供全流程网上办理(在线申请、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结),申请人不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只须办结后领取结果 | |||
一般注册账户 | ||||
网上申报 | 网上申请:窗口收件办理 | 网上申请:邮递材料办理 | 提交电子签章材料全程网上办理 | |
一般注册账户 | ||||
实名认证账户 | ||||
电子签章账户 |
纸质材料提交方式 |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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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加*号为网上申报必须上传的材料)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收取方式 | 附件下载 | |||||
1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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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提供 | 纸质收取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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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人地位证明文件(适用于首次、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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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编办、民政部门 | 纸质收取 上传 电子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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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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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门 | 纸质收取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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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与受理 | 受理 | 曹颖 | 2工作日 | 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原件1份); 二.法人地位证明文件(适用于首次、复查) 1、独立法人机构提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由我局从省证照中心调取相关信息,企业无需提供))。 2、非独立法人机构提供: (1)企业非法人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立批文((由我局从省证照中心调取相关信息,企业无需提供)) (2)所属法人的授权文件(复印件1份) (3)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复印件1份) 三、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1份)。对申请 | 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补正 |
审查与决定 | 专家评审 | 评审组 | 45工作日 | 审查要点为材料跟现场的符合程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对申请项目的技术性负责 | 评审报告 |
审查 | 黄志彪、余育浩 | 4工作日 | 审查要点为专家组评审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 审查人员对评审组的《评审报告》进行复核,并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初步意见 | |
决定 | 聂晓平 | 3工作日 | 局分管领导对审查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窗口负责制证与送达 | 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审批不通过者向其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1.《计量法》 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标准化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3.《产品质量法》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4.《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九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备注:属于省级委托事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闽政文〔2015〕239号)规定:“省局负责省属单位和食品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全部事项以及其他单位新设立、扩项、授权签字人变更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复评审(不含扩项)、监督评审委托设区市质监部门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