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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003694992XK00701 | 基本编码: | 000117006000 | 实施编码: | 11350300003694992B3000117006000 |
行使层级: | 市级 | 事项类别: | 承诺件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申报对象: | 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受理后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受理后3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说明: | 无 | ||||
实施部门: |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 |
主办处室: |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联系电话: | 0594-6726223 | 监督和投诉电话: | 0594-12345 |
年审批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权责清单: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其它 |
审批结果共享: | 是 | 结果领取方式: | 电子证照送达政务通 | ||
特殊环节: | 无 | ||||
前置审批: | 无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中介服务: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通办范围说明: | 建设单位直接登入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系统申报。 | ||||
企业办事主题: | 国土和规划建设,其他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
备注: | 无 |
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2.取得用地批准手续证明;
3.施工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
4.项目已立项、报建;
5.已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并已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
6.取得已图审合格的施工设计图纸;
7.取得消防审核意见;
8.取得建设工程资金到位证明或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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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 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交通指引 |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15:00-18:00) | 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区中大道1998号3号楼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2层市住建局(132号窗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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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只提供网上办理,不提供窗口申请 |
在部门系统申请方式承诺 | 网上申请到现场最多次数 (含领取结果) |
账户要求 | 承诺到现场最多次数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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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网上申请和预审,纸质材料收件受理(收到纸质材料后才能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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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星】网上申请、预审和受理,纸质核验办结(只需领取结果文件时,提交纸质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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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星】提供全流程网上办理(在线申请、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结),申请人不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只须办结后领取结果 | |||
一般注册账户 | ||||
网上申报 | 网上申请:窗口收件办理 | 网上申请:邮递材料办理 | 提交电子签章材料全程网上办理 | |
一般注册账户 | ||||
实名认证账户 | ||||
电子签章账户 |
纸质材料提交方式 |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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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加*号为网上申报必须上传的材料)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收取方式 | 附件下载 | |||||||||
1 | *《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注:本申请材料在建设单位直接登入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系统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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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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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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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门 | 电子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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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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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部门 | 上传 电子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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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施工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并盖章确认的具备开工条件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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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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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提交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提交施工合同;2.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施工的,提交工程总承包合同;3.办理桩基施工许可,提交施工总承包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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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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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施工图审查合格书;2.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还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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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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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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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门 | 上传 电子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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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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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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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与受理 | 受理 | 陈瑞和 | 0工作日 | 窗口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对,并根据核对结果做出相应的决定: 对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符合Q/PTZW JC 101.5要求的《受理承诺单》,给予受理; 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出具符合Q/PTZW JC 101.5要求的《不予受理通知单》;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出具符合Q/PTZW JC 101.5要求的《补齐补正通知单》 | 《受理承诺单》; 《补齐补正通知单》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郑宏鲲、俞毅邠 | 2工作日 | 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 无 |
决定 | 黄国雄 | 1工作日 | 主管科室领导根据审查结论签批是否发证的意见,并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信息。 决定书的形式为:施工许可证。 在服务对象取件时,应出具符合Q/PTZW JC 101.5要求的《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 施工许可证 |
1.《建筑法》(2011年修正)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核发施工许可证办理审查细则 1、总则 1.1 为统一市直项目核发施工许可证审查标准和规则,推进标准化审查,根据《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的意见》(闽建[2014]7号)、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服务企业服务项目、规范施工许可审批”八项措施》的通知(莆建质安[2015]45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市直项目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和审批。 1.3 本细则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体现宽进严管、改革放权、简化材料、规范审查的原则, 体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 2、程序和时限 2.1市直项目核发施工许可证应当向市住建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窗口对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结。 申请材料要求 3.1 申报人员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1.1 企业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1.2 审批机关在审查意见中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企业应当如实提供。 3.2材料格式要求 3.2 .1 申请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企业公章。须提供原件交受理窗口核对的,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 3.2.2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3.3 企业陈述材料 企业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可进一步提交补充或佐证材料。 4、申请材料清单 4.1申请材料清单 a)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申请表及示范文本参见附录A; b)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证明资料(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c)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d)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资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出具的该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e)施工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经施工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并盖章确认的具备开工条件的证明材料); f)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提交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提交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和施工合同); g)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供监理合同,未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供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 h)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办理审查、审核手续(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还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办理桩基施工许可时无需提交)、办理人防审核批准手续); i)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表) j)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出具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及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措施费用支付承诺书,并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必备附件); k)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建设单位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前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能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证明)。 申报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A4复印件各1份。 5、申报材料审查 5.1 审查方式 5.1.1审批机关仅对申报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批结论。对申请材料存 疑的,需申报人员进一步提交相关材料。 5.1.2 申报人员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给予警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其他事项 6.1行政服务窗口出示的收件单中未提及的材料,原则上不要求企业提供。对需退件或补件的卷宗, 要将存在的问题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重新申报二次审查时不得再提出新的问题。 6.2本细则由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